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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下半年宁夏公务员招考公告(二次调剂)

发布时间:2017-10-10 14:55:33信息来源:点击:
为满足我区各级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织实施2014年下半年我区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方式

2014 年下半年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按照“一次考试,二次调剂”的方式组织实施。凡参加我区上半年公务员招考(包括上半年选调生招考等同步招考)但未被录用的考生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选拔。经资格复审合格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依照考生上半年参加全区公务员招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分职位按1:3(招考名额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经面试、体检、考察后,择优录用。具体职位见附表1。

全区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仍采用免笔试招考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具体职位见附表2。

二、招考对象范围

2014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对象为: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参加了我区各级机关2014年上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格但未被录用的考生(免笔试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以下五类人员报考不受宁夏户口限制:

1.在宁夏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

2.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

3.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5.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且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的人员。

生源地是报考人员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前的常住户籍所在地。

上述“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2年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即必须是2007年以后参加服务项目的人员。凡被事业单位招聘的“三项目”人员,不能再享受定向招录政策。

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必须达到本次招考确定的各级各类职位笔试成绩合格线,其中:

区直机关职位合格线为175分;市、县、乡镇机关合格线为170分;人民警察、司法警察以及定向“三项目”人员招考职位合格线为150分。

参加了上半年自治区选调生招考等同步招考且未被录用的考生,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报考。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

5.2013年以来参加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后自愿放弃,目前仍在禁考期的人员(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的考生,自愿放弃者,禁考期为2年;试用期内自愿放弃或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的,禁考期为3年);

6.经考试录用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9.全区统一招录的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机关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人员;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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