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监督员分为自治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治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选任,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五市司法局负责选任。自治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辖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本次拟选任人民监督员共140名。其中:自治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30名,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30名,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5名,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5名,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5名,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5名。
二、选任范围
自治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司法厅面向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中介组织工作人员、村(社区)居民以及中央在宁企事业单位、在宁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工作人员中选任,其中:在银川市辖区选任10名,在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辖区各选任5名。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五市司法局面向本市及辖区县(市、区)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中介组织工作人员、村(社区)居民中选任。市辖区每个县(区、市)选任人民监督员不少于3名。
三、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热心监督司法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一)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自治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五、报名事项
考赞小程序,免费刷题,事业单位考试必备!
(一)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组织推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2.个人自荐。公民也可以通过本人自荐报名。个人自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报名表格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s://sft.nx.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下载。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要认真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工作单位或社区(村委会)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或“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并加盖公章。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截止2020年4月30日结束。报名人员须将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递到自治区司法厅或五市司法局,以邮戳时间为准;或者将有关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制作成电子版发送至报名指定的邮箱,以电子邮件有效发送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六、考察公示
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和自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审查时注重人民监督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突出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代表性。按照不低于选任总数120%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确定拟选任人员后,向社会公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公示拟选任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单)。拟选任人员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七、颁证公布
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经过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选任为自治区级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公布第二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单)。
点击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