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管制制度仍显不够。高空抛物的责任人经常难以定位,处罚难度较大,而且往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会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高空抛物,预防措施基本无效,避无可避,因此潜在威胁甚大。但对于一般性的高空抛物行为,却缺乏处置规定。曾有市政协委员建议,法规可以更加细化:高空抛物没有造成损害的,要不要处罚?扔下哪些物体,造成什么程度的伤害,对应哪种程度的处罚?
此外,也要尽力找到高空抛物的责任人,具有针对性的处罚才更有示范效果。1998年起,香港房屋署在各栋大楼的不同位置装设俗称“天眼”的高空掷物监察系统,并组建特别队伍,执行侦查工作。在上海一些小区,也通过安设监控系统,令高空抛物现象基本绝迹。居民顾虑的经费和隐私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对于公共场所的“头顶安全”,政府部门更肩负管理责任。和其他无视法律和公德的行为一样,遏制高空抛物,需要外力约束和内心自律并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