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可比照大专学历报考)。
二、招考对象
(一)本次专项招考,主要定向以下五类人员:
1.在招考职位所在的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工作或在县级及以下机关使用事业编制满5年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5年10月13日及以后出生,下同)。
2.2011年8月31日前高校毕业,在宁夏参加“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基层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在招考职位所在的县(市、区)社区工作累计满5年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招考职位所在的县(市、区)户籍或从该县(市、区)入伍的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年龄在40周岁以下。
5.在招考职位所在的县(市、区)担任村干部累计满5年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0年10月13日及以后出生)。
对于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与本人户籍不一致的考生,既可以报考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的职位,也可以报其户籍所在县(市、区)的职位。
各职位具体要求以《宁夏回族自治区2016年乡镇机关公务员专项招考职位一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职位表》)为准。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仍在禁考期的人员。
4.参加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后自愿放弃,目前仍在2年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自愿放弃或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目前仍在3年禁考期的人员。
5.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6.现役军人。
7.目前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得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专升本人员、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8.全区统一招录的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人员。
9.在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聘)中已经享受过“三项目”定向招考(聘)政策并被录(聘)用的人员,不再享受“三项目”人员定向招考政策。
10.教育、卫生系统正式在编人员。
11.特岗教师。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本款所涉及时间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