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复审时间
2015年6月23日—30日(各招录机关具体审核时间见附件1)
二、资格复审人员确定
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按规定的比例确定。招考人数2人及以下的职位,按1:3的比例确定,招考人数3人及以上的职位,按1:2的比例确定。经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自愿放弃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笔试合格分数线内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同时取得选调生和全区公务员招考面试资格的人员,凡未被确定为选调生体检对象的,可参加全区公务员招考资格复审。
公安系统阿拉伯语翻译、法医职位以及监狱狱医、戒毒所狱医职位不进行面试,资格复审按照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对取得体检资格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
三、参加资格复审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资格复审主要复查审核拟进入面试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参加资格复审人员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户口簿、有效身份证等证件,集体户籍考生可提供户籍卡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报考职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和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能否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证明;已取得毕业证的往届毕业生和社会考生需提交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的本人学历查询结果;
(三)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以及非宁夏户籍考生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的,还须提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应届毕业生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四)要求基层工作更低年限的职位须提供相关基层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五)职位资格条件政治面貌要求为中共党员的,须提供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中共党员身份证明;
(六)凡申请笔试加分的报考者须提供符合加分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
(七)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提供体能测评合格通知单;
(八)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位的报考者,属大学生村官的须提供当地组织部门证明和服务单位考核表;“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服务期满证书、服务单位证明和服务地县(市、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和服务地县(市、区)团委出具的考核材料;“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提供退伍证及县(市、区)民政局开具的有关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役证明;
(九)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须提供记载本人户口迁移信息的父母户口簿,或提供户口迁移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宁夏户籍的证明;
(十)以父母、配偶为宁夏户籍资格报考的人员须提供记载父母、配偶信息的户口簿,同时以父母为宁夏户籍资格报考的人员须提供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以配偶为宁夏户籍资格报考的人员须提供结婚证;
(十一)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十二)职位要求具有会计资格证、外语专业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须提供相应的证件;
(十三)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工作程序
资格复审前,自治区公务员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宁夏人事考试网发布资格复审公告,各招录机关通知取得面试资格人员,在规定时间前收齐报名资格证件及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并进行现场初审。证件材料收齐后,由各招录机关(单位)在指定时间统一送达资格复审小组集中进行报考资格复查审核。
五、要求
(一)拟进入面试考生须按照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公告公布的资格复审内容准备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因证件(证明)不齐全或者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取消面试资格。凡被取消面试资格的,各招录机关必须及时通知考生。考生如有异议,可在资格复审期间向招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二)资格复审时间、递交材料地点由各招录机关通知拟进入面试考生。考生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因联系方式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承担。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应积极主动与招录机关联系确认资格复审有关事宜(招录机关电话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招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自愿放弃资格复审的考生应及时向招录机关递交书面放弃声明。凡未在规定时间向招录机关提交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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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