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18至35周岁(1979年3月25日至1997年3月2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1974年3月25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以下简称《职位表》)为准;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可以主修、第一学历(学位)专业报考,也可以辅修、第二学历(学位)的专业报考。
(七)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报考要求“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职位,须曾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累计满两年。
2.报考面向“三项目”人员定向招考职位,“三项目”人员必须在宁夏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服务期满“三项目”人员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五年,即必须是2010年及以后服务期满的人员可以报考定向职位。凡在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中已享受过“三项目”定向招考(聘)政策并被录(聘)用人员,不能再享受定向招录政策。
3.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自侦部门检察官助理职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适用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报考上述职位也参加笔试。
4.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系统(以下简称“政法系统”)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职位的,须体能测评合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职位表》中各招考职位设置的相关资格条件。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基层工作经历年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提供职位要求的学历及学位证书时间、“三项目”服务期满时间、“退役大学生士兵”退伍证签发时间等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