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面向社会,采取公开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2012年中卫市直中小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校医19名。具体资格条件详见《中卫市直中小学2012年公开招聘校医岗位计划一览表》(附后)。
三、招聘范围、对象和报考条件及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
(四)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和其他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六)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报名、资格初审
招聘工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监督下,由中卫市教育局和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
(一)报名。
1、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用现场报名。
2、报名地点: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报名时间:报考者须在2012年2月23日—29日8:00-12:00,14:00—18:00进行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4、联系人:张正权,路永平; 联系电话:0955-7063908,0955—7028628。
传真:0955-7063903
邮箱:nxzw7063908@163.com
5、缴费。通过报名资格初审者,于报名结束2天内到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缴费,报考费每人120.00元。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和缴费的考生,于考试前三天凭缴费收据及身份证到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准考证,时间另行通知。
6、笔试开考比例。(同一岗位招聘名额与该岗位报考人数之比)为1:3。报名截止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经中卫市教育局申请,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可按实际报名人数开考。
(二)资格初审。
报名时需携带以下证件: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簿和《执业助理医师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同底二寸彩色照片3张,现场如实填写《中卫市直中小学公开招聘校医报名表》一式两份。依据向社会公布的招聘岗位条件,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初审。报考者所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准确、有效。应聘人员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本人信息,填报内容如有虚假、隐瞒,引发的各类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与内容。
考试科目与内容:医学基础知识、卫生保健知识和公共卫生知识等。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笔试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
(三)笔试时限为150分钟,分值为300分。
(四)笔试加分:
1、烈士配偶、子女加20分;
2、回族考生加5分。
3、同一报考者累积加分不超过20分。
(五)划定笔试合格线。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由中卫市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笔试合格分数控制线,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达不到笔试合格分数(含加分)控制线者,取消招聘资格。
(六)笔试成绩可于笔试2日后登录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六、资格复审与面试
(一)资格复审:面试前,中卫市监察局、中卫市教育局、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进入面试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凡发现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人员或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二)面试
1、面试组织:面试工作由中卫市教育局、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根据招聘岗位要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手册》制定面试方案,面试方案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并在面试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面试。
2、面试人员名单的确定:按招聘岗位名额与笔试(达到笔试合格分数[含加分]控制线者)人数从高分到低分1 :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招聘岗位名额与笔试(达到笔试合格分数[含加分]控制线者)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经中卫市教育局申请,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可降低开考比例进行面试,但达不到1:3面试比例者,面试成绩(100分)须达到60分,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笔试成绩达不到笔试合格分数(含加分)控制线者,不得参加面试。面试时,笔试成绩出现第3名并列时,一并进入面试。
3、面试方式。半结构化面试。专业题口答占90分;综合素质占10分。
4、面试时限15分钟,分值为100分。
5、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负责在面试前3天通知考生。
七、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3]×50%+面试成绩×50%。
总成绩出现并列时,须对并列者进行面试加试,总成绩以面试加试后成绩为准。
八、体检、考察与公示
(一)体检。笔试、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由中卫市教育局、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具体时间、地点由中卫市教育局、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通知。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9号)规定执行。
中卫市直中小学公开招聘校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
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人员,取消招聘资格。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空缺名额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的人员,由中卫市教育局、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进行考察。
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主要依据个人人事档案、单位表现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政审证明等,纳入考察的资料必须按照中卫市教育局、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时间及时提供。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考察中同时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招聘资格,并从进入同一岗位的其他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三)公示。考察工作结束后,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违规违纪情况反映,经查属实,取消招聘资格。
九、聘用及待遇
(一)考察结束后无异议者,由中卫市教育局、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二)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根据《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在一个月内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实行试用期。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纳入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
十、其他
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方案未尽事宜,由中卫市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中卫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