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规定关闭通讯设备的10164070406号考生、10164292104号考生,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2、未持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10164144510号考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无效。
3、未按规定时间交卷的10164291424号考生、10164294709号考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4、夹带非由考场统一派发手机袋进入考场的10164141802号考生,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自 治 区 党 委 组 织 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