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考原则
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报考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报考区直机关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3年5月31日以后出生);报考市、县(区)、乡镇机关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8年5月31日以后出生);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0年5月31日以后出生),有5年以上公安机关工作经历的年龄放宽到35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学历者年龄放宽至33岁(区直机关放宽至38岁);
(六)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在录用单位工作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
(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录部门(单位)、职位及资格条件要求和名额详见《二○○八年全区统一招考公务员职位综合一览表》
五、报名方法、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
(二)报名网站为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
网址:http://www.nxpta.gov.cn
报名时间:6月11日至6月18日
六、报名程序和要求
(一)报名方法可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
(二)报名考务费120元,由报考者按规定在网上缴纳。报名考务费缴纳后即得到报名确认。
(三)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凭《农村灾民更低生活救助证》和《城镇居民更低生活保障证》免缴报名考务费。减免手续于6月16日至18日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银川市湖滨东街83号四楼)办理。
(四)报名不受名额限制。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部门(单位)的一个职位,不得兼报。
(五)报考人数与相应录取名额比例不足5:1并无法调剂报考人员时,减少或取消录取名额(专业性较强的特殊职位除外)。
七、考试内容和计分办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一) 笔试
1、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两卷。两卷分值各为150分。
2、笔试时间:2008年7 月5 日
3、笔试成绩由《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和《申论》成绩合成。
4、对回族考生在其笔试总成绩上增加10分;对在宁夏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在其笔试总成绩上增加5分,工作满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的,在其笔试成绩上增加8分;因公牺牲评定为烈士的,其子女在笔试总成绩上增加20分;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其子女在笔试总成绩上增加10分。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加分照顾考入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加分。
5、笔试后,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根据考试成绩确定笔试合格线,并分部门(单位)、招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录取与面试不超过1 :3的比例统一确定推荐面试人员名单,同时对拟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报名资格审核。面试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合格线者不推荐面试。
6、笔试成绩通过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取得面试资格人员由招考单位通知本人。
(二) 面试
1、面试内容: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专业知识及招考职位要求的能力和经验,同时测试其政治思想水平、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反应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精神、气质、举止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2、面试时间:届时由各招考部门(单位)和各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提前一周通知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
3、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原则、程序和方法及组织工作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执行。
(三)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3 ]×60%+面试成绩(满分100分)×40%
八、考察、体检
笔试、面试结束后进行考察体检。
(一)由招考部门(单位)负责计算笔试、面试总成绩。区直机关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复核;市、县(市、区)、乡镇机关由各市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复核。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组织、人事部门依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按录取名额确定考察、体检人员名单。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二)考察工作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报名时提供的本人情况是否真实等。区直机关由各招考部门(单位)负责实施,市、县(市、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负责实施。
(三)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用),由招录单位负责组织,在主考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录用人民警察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被体检考生承担。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录用审批
(一)按照自治区、市分级审批录用的办法进行。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办理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垂直管理系统人员审批录用手续,各市政府部门人员的录用手续按隶属关系报市人事局审批。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非行政机关人员的审批录用手续。
(二)对经审核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公示一周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审批录用,并向被录用人员下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被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三)各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办理审批录用手续的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十、其他
(一)报名时,凡与招考部门(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报考人员,必须回避。
(二)报考人员须根据本人条件,严格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要求选报职位,并且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报名资格或宣布考试成绩无效,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三)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安排进行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四)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进行考核,合格者正式任职定级,不合格者取消录用。
(五)新录用公务员在录用单位的更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更低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不得流动。
(六)考试录用工作的监督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暂行办法》执行。由自治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监督。
(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为招考公务员的主考机关。
(八)本次招考,凡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时限,计算截至日为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九)招考具体事宜可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
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址:http://www.nxpta.gov.cn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
二○○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