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事考试网快讯: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强化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执法证件管理,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公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1年区政府主席令第33号)有关规定,现将全县截至2016年度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证》的432名人员名单予以公布,便于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公安和区属税务等垂直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由其所在单位予以公布。)
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和相关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或其他合法有效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行为,被管理人有权拒绝,并可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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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