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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6 14:29:55信息来源:点击:

宁夏人事考试网快讯: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处):

为认真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习对象和工作内容

 实习对象为2016年应届区外宁夏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专业不限。实习单位以县、乡级事业单位为主,优先安排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实习。实习岗位主要是科技、教育、水利、卫生、司法、民政、移民、扶贫开发、扶残助残、计划生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实习时间为1年(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实习期满,毕业生自主择业。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具体补贴标准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惠农区等一类区每人每月1480元;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等二类区每人每月1390元;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等三类区每人每月1320元。

      二、实施部门及选派办法

     (一)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高校毕业生到区直部门事业单位实习的报名、选派、考勤考核以及协调自治区财政厅发放生活补助等具体工作。

     (二)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选派、属地管理原则,自行安排辖区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各市、县(区)实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高校毕业生在岗人数及考勤考核情况予以核拨。

    (三)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采取网上发布实习岗位需求信息、毕业生自愿报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派、实习单位管理、财政发放补贴的办法进行。

     三、组织实施

    (一)需求统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本地区各类事业单位毕业生实习需求摸底工作。各级事业单位有高校毕业生实习需求的,要填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需求表》(附件1),并于7月20日前上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

    (二)发布信息。7月下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互联网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高校毕业生实习需求信息(含实习单位名称、专业要求、人数等)。

    (三)组织报名。8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各2张复印件、户口本和2张一寸免冠照片,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填报《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报名表》(附件2)。拟到自治区区直事业单位实习的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报名,拟到市县(区)属事业单位实习的高校毕业生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名。

    (四)毕业生派遣。各地级市要严格按照高校毕业生实习报名条件组织报名,做好高校毕业生与实习单位人岗对接工作。9月1日起,安排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全部到岗实习。10月底前,全面完成选派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对选派后因组织和个人原因退出实习,实习单位出现岗位空缺的,原则上可补充选派,补充选派截至时间为12月31日。请各地级市于8月30日前将《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登记册》(附件3)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备案。每一季度末由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上报毕业生实际在岗人数。

  四、实习管理

    (一)各实习单位要认真安排、热情指导高校毕业生实习工作,尽量考虑高校毕业生专业对口和兼顾高校毕业生职业倾向,安排适宜岗位进行实习。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09〕85号)要求,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使高校毕业生真正通过实习增长才干、得到锻炼。

    (二)继续实施城乡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安排到事业单位实习。

    (三)实习期间高校毕业生中断实习的,要向实习单位如实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高校毕业生离开实习单位后基本生活补贴随即停发。实习期满后,由实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进行实习工作鉴定。

    (四)实习高校毕业生只能在一个用人单位实习,对隐瞒实情,多处实习、多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者,除通报批评、追回基本生活补贴费外,其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由选派单位向招录单位通报该实习毕业生缺乏诚信情况。

    (五)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就业合同的,应立即上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发基本生活补贴,对违反规定的实习单位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高校毕业生实习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社)发〔2009〕1052号)执行。在区直部门事业单位实习的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补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发放。

  (七)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和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实习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代办集体户口、就业指导等服务。

  (八)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实习生在岗实习情况的监管力度,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实习生在岗实习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冒领基本生活补贴等问题的发生。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实习工作,纳入就业总体规划。实习单位要加强对实习高校毕业生的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并为参加实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鼓励实习单位在自治区财政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基础上,适当给予实习生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二)各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主动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及时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会同财政等部门深入实习单位督促检查,对毕业生实习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三)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创新社会管理、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高度,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科学管理,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实习工作,确保党和政府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到实处。

  联 系 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 王世猛

    联系电话:0951-5012600 传真:0951-5035292

    电子邮箱:wsmnxrc@163.com

  附件:1.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需求表

          2.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报名表

          3.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登记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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